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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15-09-06

南通大学章程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南通大学由南通医学院、南通工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近代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于1912年创办的私立南通医学专门学校和南通纺织专门学校。学校秉承“祈通中西,力求精进”的校训,百余年来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了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

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积极拓展服务交通运输行业,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通大学,简称通大,英文名称为Nan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TU”,网址为http://www.n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多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思路,对接需求,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努力提高教育的社会贡献度和人民满意度。

第九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与海外友好学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开展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根据受教育者完成学业情况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党委全委会是在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的工作、执行校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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